答:根据《财政部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开招标、资格预审、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
(一)预留采购份额:明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专门面向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
(二)价格评审优惠:小型和微型企业享受优惠,包括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三)优先采购:列入《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和《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四)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的节能产品;
(五)采购进口产品:明确是否获得财政部门同意。
上述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项目属性确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规定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格式明确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并提示“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包括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更正公告”)中,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且《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