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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8-11-07 07:45:43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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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民族学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鄂民院发〔2017〕3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分为五大类: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使用包括: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资产管理体制,即按资产类别及相应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分类管理、统筹使用、保值增值,校属各单位是资产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资产使用管理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关于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资产使用中产权管理,包括资产配置、调拨、登记、产权变更、报备等。
  (三)核查与监督资产使用状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负责编制年度国有资产决算报表及使用分析报告。
  (四)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资产使用实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其主要职责划分如下:
  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使用与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存货等。
  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与管理,主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土地等。
  图书馆:负责图书资产使用与管理,包括纸质文献及电子图书等。
  科技处:负责无形资产使用与管理,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项目论证、审核、评估、确认等项工作。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信息类各种应用软件的使用与管理。
  基建管理处:负责在建工程管理。
  发展规划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论证、申报与报批工作。
  保卫处:负责保卫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六条校属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职责,发挥在用资产使用效益。
  (三)建立本单位资产明细台账,做好资产使用、领用交回及资产处置申报、登记等工作。
  (四)适时清查、盘点单位资产,掌握资产使用状况与分布结构,做到账账、账实、账卡“三相符”。

  第三章资产自用

  第七条采购单位、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验收、登记、入账手续,明确资产使用单位与责任人,财务部门根据实物资产验收单及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禁止未经资产登记和财务入账直接使用资产,财务结算时应予确认资产类别,防止出现账外资产。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科技处应分别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软件(版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第九条建立资产清查制度。校属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资产管理处适时抽查、通报盘点结果。对资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等,及时查明原因,按程序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十条各单位使用资产实行领用交回制度和离任资产审计制度。资产使用人离职(含轮岗、退休、辞职等)时,需与原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填写“国有资产移交清单”(详见附件),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对不能交回或损毁严重的,使用人应据实赔偿。
  第十一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使用责任单位,要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发挥存量资产功能,厉行节约,物尽其用,减少非正常损耗,防止损失和浪费。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各单位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对外投资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行为,规范执行审批程序。对外投资项目纳入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范畴,依法依规办理资产评估、论证、审核及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项目经批准后,学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和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管控风险,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章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出租出借资产的综合管理,依法履行监督与管理职能,制定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资产出租出借程序:
  (一)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搜集、整理、汇总闲置可用资产,拟定资产出租出借方案,呈报学校领导决策。
  (二)按政策规定聘请中介机构评估出租出借资产取得收益的公允价值,取得资产评估报告,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三)根据批复结果,资产管理处负责完成立项申报以及招租准备工作,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按规定进行公开招租。
  (四)招租成功后,签订书面租赁(借)合同,出租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出借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一)资产管理处在规定期限内将出租出借资产租赁合同,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建立出租出借资产明细项目台账,监督、检查承租方的经营范围、综合治理、环境卫生以及上缴租金等工作,确保出租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合同到期后拟续租资产,重新办理评估、报批及招租手续,不得直接续签租赁合同。

  第六章资产使用收入

  第十八条资产使用收入包括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九条学校按规定取得的资产使用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国库,全额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校属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资产使用管理职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凡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及资产、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予以问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校属二级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核、资产管理处备案、按程序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