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0 19:25:48
来源: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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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切实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以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特对《湖北民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予以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在本科教学运行或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事件。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包含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保障等。
第三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以严格管理、引导为主,坚持公正、公平、及时补救的原则,以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方式,按规定程序,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等级与范围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性质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个级别。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属一般教学事故:
1. 无特殊原因,在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10分钟以内;
2. 上课、监考期间打电话、发短信等,或使用各类移动互联终端进行与上课、监考等无关的事情;
3. 实践教学指导或带队教师违反学校实践教学或校外实践基地的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未按规定尽到责任,对毕业论文(设计)审核把关不严,所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严重不符合基本规范、质量低劣,或出现抄袭等学术不端现象;
5. 误判、漏判试卷份数在应判试卷总数的10%(含)以内,致使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导致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主动纠正;或课程成绩提交教学管理系统后,无正当理由申请成绩更正达2次以上;
6. 教学任务、考试、监考等工作安排未及时通知相关二级学院、教师、学生,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7. 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发现问题后未及时协调,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8. 在上课过程中无视学生课堂纪律,影响教学秩序的;
9. 教学管理不严格、不规范,导致按《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需长期保存的教学档案缺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10. 其他轻微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构成一般教学事故的情形。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或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 无特殊原因,在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10分钟以上;
2. 未经二级学院或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或无特殊理由,擅自变更上课、考试的时间或地点,或缺席监考、私自请他人(非教学任务书中指定的任课教师、实践指导或带队教师)代课或代替监考;
3. 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外聘代课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或未严格进行资格审查而聘请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
4. 与考试相关人员泄露考试试卷及答案、考试中提示或暗示试题答案的;或考试试题与最近一次试题重复率超过50%的;或其它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行为;
5. 监考期间极不负责,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而造成不良影响,或其它未按监考规程履行监考人员职责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正常考试;
6. 因未及时清点考试人数和试(答)卷、未妥善保管试(答)卷或成绩册等,造成学生试(答)卷、成绩遗漏或遗失且无法弥补;或漏收学生考卷、答题卡(纸)或遗失学生考卷、答题卡(纸),造成学生考试成绩缺失;
7. 因试卷命题出现严重错误或失当而导致考试中断或无效;
8. 不按评分标准或评分规则给予学生成绩,明显存在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以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9. 无特殊原因,在每学期开学前仍未落实教学任务安排,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所在单位的教学工作安排或不完成安排的教学工作的;
10. 教学管理混乱,按《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需永久保存的教学档案遗失或长期保存的教学档案严重缺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11. 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构成严重教学事故的情形。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或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属重大教学事故:
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言论,或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者煽动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
2. 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导致教学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3. 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索贿、收受学生贿赂,或利用成绩对学生进行报复,擅自更改学生原始成绩或改动学生考试答卷的;
4. 有意出具或办理不真实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证明、证书的;
5. 擅自停课、缺课的;
6. 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构成重大教学事故的情形。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工作由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以下简称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由3-5人组成,组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成员为责任人所属单位负责人、教学质量评价中心负责人、学校教学督导员。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管理科。
第九条 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受理教学事故的举报。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和知情人应及时向所属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相关单位和责任人须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把可能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条 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在接报教学事故后须及时通知责任人所属单位进行调查。责任人所属单位应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当事人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报送教学事故认定小组。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根据需要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进行核实、认定和处理。认定的教学事故如果涉及多人或多部门,由教学事故认定小组依据事实,按照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认定责任。
教学事故以实际发生的不良后果作为认定的依据。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导致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受到影响的情形,不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可在当事人所属单位的协助下直接进行调查:
1. 可能构成重大教学事故的;
2. 事故涉及多个单位的;
3. 当事人所属单位补充调查后仍事实不清或关键证明材料不足的;
4. 当事人所属单位被举报在调查中有偏袒、造假行为的;
5. 其它不宜由当事人所属单位自行调查的。
第十三条 责任人因涉嫌违法行为导致教学事故的,由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学校不再就教学事故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责任人在教学或管理中违反国家法规、党纪政纪、职业道德、岗位职责,有渎职、失职、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直接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复议
第十五条 若教学事故责任人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区分不当,可以在收到《湖北民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代会劳动争议(人事)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申诉人申诉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和《湖北民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劳动争议(人事)调解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 决定予以受理。将申诉材料提交申诉复议小组复议,同时告知申诉人;
2.决定不予受理。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或告知申诉人可补全(或重新整理)申诉材料重新申诉。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人事)调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复议工作。
劳动争议(人事)调解委员会(参会人员须达三分之二以上)在直接听取当事人的申诉和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查阅申诉材料(必要时可作进一步调查),并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复议决定,此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劳动争议(人事)调解委员会将复议决定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申诉人及其单位。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是对当事方在事实与证据核实清楚的前提下做出的一种处罚性决定。由个人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追究个人责任;若教学事故与单位相关,相关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根据最终认定结果所区分的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方采取了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可视最终影响程度减轻或免予处理。但当事人如遇不可抗原因,有可能影响到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时,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所在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和学生,尽量减少或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1. 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2. 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且自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1. 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2.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且自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1. 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2.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且自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3. 责任人造成重大教学事故,影响极坏,态度恶劣的,除按照教学事故的有关条款处理外,需要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的,由学校有关部门另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所有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人事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存档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非在编在岗人员造成教学事故的,参照在编在岗人员办法进行处理。其中:
参加助教、助管、助研(简称“三助”)的研究生发生教学事故,由研究生处取消其“三助”岗位资格,并通知财务处扣发其当月岗位补贴;
二级学院或学校部门外聘或返聘人员发生教学事故,除参照在编在岗人员相关处理规定予以处理外,并由聘请单位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发生教学事故,当事人或相关单位不主动向所属单位和教学主管部门汇报,或不积极采取(或配合采取)减少损失和影响的补救措施,或不配合调查处理,故意拖延对事故的处理,应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或未明确界定的但对学校教学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或事件,由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参照教学事故的相应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湖北民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鄂民院办发〔201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民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表》
湖北民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表
编号:
当事人 | 所在单位 | ||
发生时间 | 发生地点 | ||
教学 事故 情况 说明 |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所在 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意见 | 根据《湖北民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核定为 (一般/严重/重大)教学事故。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学校 领导 意见 | 学校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人事处、教务处、当事人所在单位分别存档。事故责任人若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请自接到认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到教代会劳动争议(人事)调解委员会进行申诉。
湖北民族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印发